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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注册公司
判断申请注册商标侵犯外观设计专利
来源: web    日期: 2019-06-24    文字大小:      

  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虽不属于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但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和在先权利的冲突,基于我国商标法的特别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可以构成对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平面标贴类外观设计主要是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与商标的功能无本质区别,判断是否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时,对于类似商品的认定,不宜将外观设计专利商品认定为是标贴,而是应当根据在案证据,考虑实际使用标贴的容器内的商品类别。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容器内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则应认定为违反商标法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1)外观设计一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早于申请注册商标日及使用日。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通常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据等证据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标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晚于商标的使用日,则可申请宣告该外观设计无效;

  (2)商标与外观设计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实践中,如果二者使用于不类似的商品之上,则不能认定侵犯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3)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有关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认定,基本上适用商标相同、近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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